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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廣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南 訴訟代理人 柳鈞元       程艷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55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黃文賢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 │101年5月30日 │10,400元 │0000000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