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廣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春南
訴訟代理人 柳鈞元
程艷秋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6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1 年11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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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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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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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文賢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 │101年5月30日 │10,4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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