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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欽 訴訟代理人 黃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60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集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行│101 年5 月14日 │30,500元 │DR0000000 │ │ │ │陳文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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