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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永劦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高蒼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3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12日 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0 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65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001 │林靖淵 │合作金庫竹南分行 │101年5月31日 │103,150元 │JC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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