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物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添財
代 理 人 曾芳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
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9
號公示催告,
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 年5 月18日
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
1 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
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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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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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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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雄茂工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 │101年5月30日 │102,758元 │ED0000000 │ │
│ │張享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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