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錦河即金明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張王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被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連成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民國100年7月25日 │34,000元 │AD0000000 │ │
│ │羅吉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