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王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失竊
而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於100 年9 月6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
期
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
7 號公示催告,
嗣並經聲請人於100 年9 月6 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1 年3 月27日
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參照)。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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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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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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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竹南│100 年9 月5 日│6,300元 │CNA0000000│ │
│ │黃振輔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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