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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失竊 而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於100 年9 月6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 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 7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0 年9 月6 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1 年3 月27日 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參照)。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竹南│100 年9 月5 日│6,300元 │CNA0000000│ │ │ │黃振輔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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