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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4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9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多多大食品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100年7月31日 │4,200元 │AZ0000000 │ │ │ │鄭煌學 │份分行 │ │ │ │ │ ├──┼─────────┼─────────┼───────────┼────────┼────────┼──┤ │002 │盟興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100年8月3日 │3,150元 │AD0000000 │ │ │ │司 陳盛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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