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茂奕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昌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
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3 號
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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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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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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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100年10月25日 │226,091元 │DD0000000 │ │
│ │司 陳少君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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