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寀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藝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所在地在桃 園縣,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轄區,本 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