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絲騰
上列
聲請人因呈報為宜鴻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
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三年一月
三日止。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同
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就任為宜
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以
苗院國民有1102司司2 字第006102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本應
於102 年7 月3 日前清算完結,茲因不熟悉清算申報相關流
程作業及辦理清算相關事務,尚需造
具結算表冊送交請各股
東承認,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
清算期間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爰准許本
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7 月4 日起展延至103 年1 月3 日
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
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
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