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相 對 人 陳桂豐       余聲堂       黃桂屏       余能煇       湯婷蕙       吳意珠即合象資源回收行       吳意珠       合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兆明 相 對 人 吳意珠即長洪行       長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和象金屬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意珠 相 對 人 鍾兆洪       兆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芳淵       鍾兆湘       陳兆明       何秀蓉       戴鳳南 相 對 人 鍾芳淵       鍾兆湘       戴鳳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七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准以新臺幣貳億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 行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假處分等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規定準用同法 第105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60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安和分行可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北重慶分行無記名可轉讓 定期存單各一張,共計新臺幣貳億元供擔保,並以本院101 年存字第172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定期存單 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 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 請許其變換之提存物,與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60 號裁 定所命提供之擔保物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