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鉅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狄劻 相 對 人 龍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添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4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1萬元為擔保金,經 本院以101 年度存字第171 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並聲請本 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88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 執行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 13號),且聲請人亦撤回假扣押執行,而後並於民國102 年 5 月3 日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之期間內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中東興路郵局第0007 87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71 號、101 年度建字第13號、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47 號、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88號等卷宗查 明屬實。另查相對人於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未對擔保金行 使權利,亦有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收案紀錄附卷可 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