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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國正 相 對 人 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迭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 第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5 號判決確定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 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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