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龍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代珩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被 告 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以收狀日為準,下同)
向本院具狀對被告苗栗縣政府及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昌勝工程顧問公司,法定代理人業於102 年間變更為
李彥鋒,已
非原告所指蔡金源,應予更正,詳見原告於102
年8 月7 日補正之昌勝工程顧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惟並未繳納任何裁判費用
。
嗣經本院依原告所主張之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50 萬
元,核算得裁判費用為25,750元,並於102 年8 月19日以10
2 年度補字第46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而該補正裁定業於102 年8 月
23日送達,並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黃代珩親收,有本院送達證
書1 紙在卷
可按。然原告
迄至102 年9 月30日前,均未繳納
裁判費以為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1 紙附卷
可參,其訴顯
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原告於訴狀中雖列載黃執、黃容為其
訴訟代理人,惟其並
未就黃執與黃容是否為
律師,或具有「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 條、第3 條等相關資格為任何
釋明,亦未出具委任黃執等2 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
自難認黃執與黃容已合法受委任而為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梁晉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