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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伯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2,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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