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
代理人 劉伯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
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2,13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