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被   告 王寶億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被   告 仟揚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富祿 被   告 潘時安       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智慧財產法 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 件,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 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 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之案件。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雖規定智慧 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 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 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 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685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可資 參照)。復參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之立法理由, 亦明確揭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劃分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係由智慧財產法院優 先管轄,當事人誤將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向普通法院起訴 ,普通法院不察而逕為實體裁判時,雖非違背法令,上級法 院不得以此廢棄原裁判,然原則上普通法院仍應以管轄錯誤 為由,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準此,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 條第1 款有關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之規定,自應優於 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而適用,並不以前者有專屬管轄 之規定為限(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抗字第153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仁相、王寶億及昌益金屬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昌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交付 之設計圖紙等工業資訊,並生產與原告完全相同之產品,侵 害原告之營業秘密,屬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之情形;又 被告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金源為被 告昌益公司轉售其製造之侵權物品,並與被告塗志忠共同將 原告之營業秘密擅自申請相關專利,亦屬侵害原告營業秘密 之行為;被告仟揚工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富祿協助 被告昌益公司隱匿其製造之侵權物品,屬被告昌益公司之共 同侵權行為人;至被告潘時安原任原告公司之技術課課長, 竟刻意包庇上開被告侵害原告營業秘密之行為,亦屬共同侵 害之人。為此,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 項、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後段及第185 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賠償新臺 幣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等語。依原告前揭主張可知,本件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 條第1 款所定依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 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又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當事人間並無合意管轄之書面約定,或被告不抗辯普通法 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且部分被告住所更不 在本院轄區,則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訴訟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