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苗小字第118號
原 告 台灣翔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從勉
訴訟代理人 曾睿霖
被 告 劉育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
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
聲請閱卷。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