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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苗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號 原   告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出峇里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 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即債權   起迄期間及債權總額。 二、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原因事實,致起訴範圍   及將來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有不明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項第2款、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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