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號
原 告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出峇里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
債
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即債權
起
迄期間及債權總額。
二、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之原因事實,致起訴範圍
及將來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有不明
之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項第2款、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