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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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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陳建漢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蔡煜正       謝勝郎       苗栗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燕梅 被   告 胡秋琴       江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74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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