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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詠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煌國 被   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28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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