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漢凌
被 告 張志宏
翊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