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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被   告 王寶億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被   告 仟揚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富祿 被   告 潘時安       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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