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告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被 告 王寶億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被 告 仟揚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富祿
被 告 潘時安
塗志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