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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領津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寄送新竹郵局第330 號信箱 被   告 陳佐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8,472 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79. 2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 元=1,368,47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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