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龍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代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苗栗縣政府之登記地址,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住居地址。 二、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   確且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參照)。 四、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黃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