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龍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代珩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苗栗縣政府、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苗栗縣政府之登記地址,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住居地址。
二、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
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
確且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參照)。
四、原告委任
訴訟代理人黃執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