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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廣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賜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源電話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9,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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