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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涂士全 被   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請求拆除   房屋面積57.41 平方公尺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   ,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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