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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涂士全 被   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19 元【計算式:原 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 積57.41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 元=338,71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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