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涂士全
被 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森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19 元【計算式:原
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
積57.41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 元=338,71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