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丞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鉯淳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有梅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
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郭南枝、郭炎輝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
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郭有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