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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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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丞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鉯淳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有梅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南枝、郭炎輝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郭有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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