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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松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清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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