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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小星球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譯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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