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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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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民椿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桂英 被   告 吳聲達       吳聲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4,3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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