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鉦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明鑫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
被 告 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舜田庫恩科技股份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潘燕勳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複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
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宣判,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
期日延展至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
上開案由欄所示日期宣判,
惟
因本件訴認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
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
有必要,
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雙 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