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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鉦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鑫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舜田庫恩科技股份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潘燕勳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複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宣判,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上開案由欄所示日期宣判,惟 因本件訴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 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雙 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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