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鉦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明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2,72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