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果芸
被 告 笠格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發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68,4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70 元,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