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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果芸 被   告 笠格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68,4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70 元,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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