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馨盛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寶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77,4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   地  號   │ 占用面積 │ 公告現值 │ 訴訟標的價額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元/ ㎡)│ (新臺幣) │ ├──┼──────────┼─────┼─────┼───────┤ │1  │過港段976-4 地號土地│   8  │ 1,800  │ 14,400 元  │ ├──┼──────────┼─────┼─────┼───────┤ │2  │過港段979-49地號土地│  159  │ 1,800  │ 286,200 元  │ ├──┼──────────┼─────┼─────┼───────┤ │3  │過港段979-46地號土地│  72  │  600  │ 43,200 元  │ ├──┼──────────┼─────┼─────┼───────┤ │4  │過港段979-83地號土地│  13  │  600  │  7,800 元  │ ├──┼──────────┼─────┼─────┼───────┤ │5  │過港段979-83地號土地│  43  │  600  │ 25,800 元  │ ├──┼──────────┴─────┴─────┴───────┤ │合計│                        377,400 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