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堯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堯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市公
所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元,則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上訴人
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