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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堯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堯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市公 所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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