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寶製煉油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6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