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寶製煉油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
在卷可稽,故其上訴
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