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寶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燿雄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
被 告 彭登茂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許,
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