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8,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