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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領津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15,503 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面積(266.57+1.90)平 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 元=1,315,503 】,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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