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春鐘
被 告 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大行
被 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41,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