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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被   告 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大行 被   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41,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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