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家菲(即郭炎輝之
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丞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
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1,932,3
96元(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
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
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有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17
57號判例
可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5,60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