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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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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家菲(即郭炎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丞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1,932,3 96元(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 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 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有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 57號判例可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60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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