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佳樂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文宏
訴訟代理人 程吉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 年11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4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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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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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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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翔通運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苑裡分│102年2月18日 │45,045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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