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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代 理 人 賴依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發票人為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司林志銘、付款人渣打銀行苗栗分 行、發票日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支票號碼AA0000000 、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司林志 銘簽發、付款人渣打銀行苗栗分行、支票號碼AA0000000 、 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7850 元、發票日101 年11月30日 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刊登臺灣導報之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查聲請人執有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司林志銘簽發、付款人渣 打銀行苗栗分行、支票號碼AA0000000 、票面金額17,850元 、發票日101 年11月30日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6 月19日刊 登臺灣導報之新聞紙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無訛。茲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1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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