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左澤蒼
代 理 人 賴依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
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發票人為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司林志銘、付款人渣打銀行苗栗分
行、
發票日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支票號碼AA0000000
、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司林志
銘簽發、付款人渣打銀行苗栗分行、支票號碼AA0000000 、
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7850 元、發票日101 年11月30日
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刊登臺灣導報之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查聲請人執有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司林志銘簽發、付款人渣
打銀行苗栗分行、支票號碼AA0000000 、票面金額17,850元
、發票日101 年11月30日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6 月19日刊
登臺灣導報之新聞紙在案,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
無訛。茲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19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