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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廖文岳即明暘機械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詮緯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行│101年8月31日 │115,500元 │0000000 │ │ │ │賴國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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