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廖文岳即明暘機械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
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2 年4 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詮緯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行│101年8月31日 │115,500元 │0000000 │ │
│ │賴國義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