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 債 權 人 藍茂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詩婕、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本件係對「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或「張詩婕」   發支付命令?(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   利主體。如系爭支票均係由公司簽發,應更正以公司為債務   人,並列明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惟依聲請狀所附支票暨退票理   由單影本所示,其中支票票號FA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台   幣29,961元)已載明受款人為健菖企業有限公司,且禁止背   書轉讓,故請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該票款之依據為   何?如無依據,請審酌是否僅就未載受款人之支票為請求,   並具狀更正請求聲明。 三、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   載退票日)起算,請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四、請提出「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