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
債 權 人 藍茂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詩婕、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以利案件進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
本件係對「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或「張詩婕」
發支付命令?(法人與其法定
代理人於
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
利主體。如
系爭支票均係由公司簽發,應更正以公司為債務
人,並列明其
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
惟依
聲請狀所附支票
暨退票理
由單影本所示,其中支票票號FA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台
幣29,961元)已載明受款人為健菖企業有限公司,且禁止
背
書轉讓,故請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該票款之依據為
何?如無依據,請審酌是否僅就未載受款人之支票為請求,
並具狀更正請求聲明。
三、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
所
載退票日)起算,請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四、請提出「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