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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平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公示催告之本票二紙影本或繕本(如已遺失,請   試向原裁定法院聲請閱卷影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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