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陸平皆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公示催告之
本票二紙影本或
繕本(如已遺失,請
試向原裁定法院聲請
閱卷影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