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陸平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103 年3 月31日來狀所附
本票二紙影本,上載到
期
日均為89年3 月31日,
核與原
聲請狀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執字第159 號
債權憑證附表之到期日不符,為免影響
聲請人後續行使權利,應明確表明究係以何票據內容為準?
(票據內容倘有不同,即
非原票據,亦不得依原票據
執行名
義行使權利,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更正聲請裁定之票據附表
,如未更正,發公示催告裁定後即不再准許更正)
二、承上,其上
所載受款人均為「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之釋明文件(如
背書轉讓證明或法人合併、更名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