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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平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103 年3 月31日來狀所附本票二紙影本,上載到期   日均為89年3 月31日,核與原聲請狀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執字第159 號債權憑證附表之到期日不符,為免影響   聲請人後續行使權利,應明確表明究係以何票據內容為準?   (票據內容倘有不同,即非原票據,亦不得依原票據執行名   義行使權利,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更正聲請裁定之票據附表   ,如未更正,發公示催告裁定後即不再准許更正) 二、承上,其上所載受款人均為「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之釋明文件(如背書轉讓證明或法人合併、更名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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