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煥杪
上列聲報人呈報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下列文件:㈠公司
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㈡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
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
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
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
此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
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
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
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
應以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
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準用無
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是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第79條、第
83條第1 項、第84條第1 項、第87條第1 項、第88條,
上開
無限公司關於清算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
非訟事
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檢具
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決議
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清算開始時
,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
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
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則依前
開規定,本件清算人之呈報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4 月7 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3 年4
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
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清算人
嗣後仍得於符合公司法及
非
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後,檢具相關文件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
,
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