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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煥杪 上列聲報人呈報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下列文件:㈠公司 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㈡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 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 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 產負債表。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 此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居所及 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 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 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 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 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是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第79條、第 83條第1 項、第84條第1 項、第87條第1 項、第88條,上開 無限公司關於清算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非訟事 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檢具 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決議 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清算開始時 ,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 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 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則依前 開規定,本件清算人之呈報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4 月7 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3 年4 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清算人後仍得於符合公司法及非 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後,檢具相關文件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 ,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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